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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算?
时间:2011年3月25日 作者: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续约之忧,受到大多数员工的欢迎。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哪些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条款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还要求,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容易达到的条件,这一条款曾引起企业的广泛关注。不过,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即不能拿后面制订的法律约束之前的行为——阿克注),所以计算固定期限的次数只能从2008年起计算。那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履行到2008年1月1日后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计算为一次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即前述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款——阿克注)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所以,非常明确,你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要从2008年1月1日之后续约时起计算。

    回到你的问题,你签署的这份协议虽然非常简单,但是其中明确了2个关键的要素:一、你们已经在2008年3月13日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为期推测应该是一年;二、2009年3月13日又续约一次,为期是两年,到今年3月31日止。所以,你已经满足了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有些人会问,那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显然是有争议的,在上海,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依据是法条原文说“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坊间有一些法律人士也持此观点。但在北京等大多数城市,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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